苏州市房地产经纪与信用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目的和依据)为规范房地产经纪机构及房地产经纪执业人员(以下简称经纪机构及执业人员)的行为,强化诚信经营和公平竞争意识,保障房地产经纪市场持续健康发展,根据住建部《房地产经纪管理办法》(国家住建部发改委和人社部第8号)、《苏州市房地产经纪管理办法》(苏州市人民政府令第113号)、《国务院关于印发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划纲要(2014~2020年)的通知》(国发〔2014〕21号)、《苏州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我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实施意见的通知》(苏府〔2012〕127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适用范围及对象)凡在本市行政区域范围内从事房地产经纪服务活动的经纪机构及其人员,其信用信息的采集、核定、发布和使用等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信用信息定义)本办法所称信用信息是指经纪机构及其人员在从事房地产经纪服务活动中形成的能够用以分析、判断其信用状况的信息。
第四条 (主管部门)苏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以下简称市住建局)是苏州市房地产经纪机构信用信息管理工作的主管部门。
苏州市房地产市场管理处(以下简称市场管理处)负责指导和监督全市经纪机构及其人员信用信息的管理工作,并具体实施姑苏区经纪机构及其人员信用信息的日常管理工作。
各县级市及苏州工业园区、高新区、吴中区、相城区、吴江区房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内经纪机构及其人员信用信息的日常管理工作。
第五条 (信用管理原则)经纪机构及其人员信用信息的采集、等级核定、发布、使用,应当遵循独立、客观、公正的原则,维护各方主体的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保守机构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
第二章 信用信息
第六条 (信用信息分类及认定)经纪机构及其人员信用信息是信用评价的主要依据。经纪机构信用信息由基本信息、良好信用信息、不良信用信息构成。人员信用信息由良好信用信息和不良信用信息构成。
基本信息是根据经纪机构的基本要素构成。主要包括经纪机构存续年限、注册资本额度、分支机构数量、法人资格、完税情况等指标。
良好信用信息是指经纪机构或其人员在从事房地产经纪服务活动中获得各类奖励、表彰以及对社会的贡献等而形成的信用信息。主要包括经纪机构获得的各级政府或行政主管部门、权威机构表彰,金融系统相关信用等级认定、行业协会等社会团体职务担任等指标;人员获得各级政府或行政主管部门、权威机构表彰,机构职务担任情况等指标。
不良信用信息是指经纪机构及其人员在从事房地产经纪服务和活动中,出现的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违反行业执业行为规范,妨碍或干扰监督管理,受到房产行政主管部门查实或处理而形成的信用信息。包括在信息管理、收费管理、人员管理、合同管理、经纪服务、重大失信行为和其他行为管理等方面的不良行为记录。
良好行为的认定应当依据获得的奖牌、证书、任职聘书等具有认证效力的证明材料。
不良行为的认定应当依据已生效的判决书、裁决书、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警示书、通报、通告、公告等具有法律效力的书面文件。
第七条 (信息采集来源和录用)经纪机构及其人员信用信息的采集主要通过经纪机构自行申报、房产行政主管部门提供、社会公众举报及其它相关部门提供等多种方式获取。
经纪机构应及时录入机构动态信息(录入动态信息后,应将动态信息的书面材料报辖区房产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并对录入信息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各地房产行政主管部门可对机构填报信息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进行核查。
各房产行政主管部门应及时将日常管理中经确认的经纪机构及其人员良好和不良信用信息录入到房地产经纪信用信息系统。及时录入房产登记部门通报或抄告的良好和不良信用信息。并将当地住建、国土、工商、税务、物价、金融等相关单位提供的经纪机构及其人员良好和不良信用信息录入系统。
社会公众可通过网上信箱、举报投诉等方式,将经纪机构及其人员良好行为和不良行为向当地房产行政主管部门反映,经核查属实后录用。
第八条 (信息平台)市住建局委托苏州市房地产市场管理处建立统一的苏州市房地产经纪信用信息平台。
各房产行政主管部门应及时准确做好经纪机构及其人员信用信息的采集、审核、上报等工作。
经纪机构应及时、准确地申报并录入经纪机构及其人员的信用信息。
第三章 信用等级核定和发布
第九条 (信用评级)市住建局根据信用分值对经纪机构实行信用等级评级制度。取得《苏州市房地产经纪机构备案证书》的经纪机构可获得相应初始分,初始分加上基本信用信息指标得出的分值作为经纪机构的基本分,在基本分的基础上按照良好和不良信用信息指标加分或减分产生最后得分,确定信用等级。
人员不实行信用等级评级制。人员良好和不良信用信息记入人员信用档案保存并公示。其信用记录内容供经纪机构信用等级评定参考。
第十条 (评级标准及周期)经纪机构信用信息的记分按照《苏州市房地产经纪信用信息评价标准》进行。经纪机构信用评级周期为1年,周期内信用分数实行动态管理,记分周期期满,重新评定信用等级(信用等级评定时间为每年一季度)。等级评定分值根据基本分和上个周期累计的良好和不良信用信息分值总和计算(其终止日为年末)。上个周期信用记录作为历史数据永久保存在信用信息档案中。
新备案经纪机构自取得《苏州市房地产经纪机构备案证书》起,对其信用情况开始记分管理,信用等级于下一评级周期根据基本分和累计信用分数得出。
人员信用信息按照《苏州市房地产经纪信用信息评价标准》记入信用信息档案,信用记录作为历史数据永久保存在信用信息档案中。
第十一条 (等级划分及确定)经纪机构信用等级分为A级(信用优秀)、B级(信用合格)、C级(失信警告)、三个等级。
A级得分应大于等于100分,B级得分应大于等于85分,C级得分应大于等于70分,低于70分,不予评级,列入失信机构名单。
信用等级1年有效,但在评级周期内当动态分值低于70分或出现重大失信行为的经纪机构,即行取消其信用等级,列入失信机构名单。
人员不良行为信息记录累计超过3次或出现重大失信行为的,列入失信人员名单。
第十二条 (标准调整)市住建局可根据我市房地产业发展及房地产经纪服务市场秩序的实际状况,适时对《苏州市房地产经纪机构及其人员信用评价标准(试行)》的条款和分值进行调整。
第十三条 (信息发布)经纪机构信用等级情况及经核定的经纪机构及其人员良好和不良行为信用信息,通过市住建局官网、苏州市房地产经纪信用信息平台等相关媒介向社会公布。
系统滚动公示经纪机构及其人员上年度及当年度信用信息记录。列入失信名单的经纪机构及其人员信用信息在网上公示3年。
第十四条 (申诉处理)经纪机构及其人员对本机构信用等级或信用信息记录存在异议的,可在该信用信息被录入苏州市房地产经纪信用信息管理系统后30个工作日内向当地房产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诉,当地房产行政主管部门应在收到书面申述材料30日内进行查证处理,并作出答复。
第四章 信用信息使用
第十五条 (信用奖励)房产行政主管部门对信用等级被评为A级的经纪机构,给予相应奖励:
(一)为获得A级的经纪机构授牌;
(二)在各交易大厅公示A级经纪机构名单;
(三)在各类评比表彰中,予以优先推荐;
(四)通过媒体、网站、杂志等各类媒介向公众推介;
(五)其他奖励。
第十六条 (失信机构处理)经评定为C级的经纪机构,房产行政主管部门应给予警示,列入重点监管机构。
经评定未达信用评级标准或出现重大失信行为的经纪机构,列入失信机构名单并予以公示。
未达信用评级标准的经纪机构,约谈经纪机构法人(负责人),视情确定冻结该机构网上签约资格的期限。
存在重大失信行为的经纪机构,由房产行政主管部门注销其经纪机构备案,向工商等公共信用平台通报信息,并建议吊销营业执照。
未达信用评级标准被列入失信机构名单的经纪机构取消次年信用等级评定资格,恢复评级后2年内信用等级不得评为A级。
失信机构名单的确定、冻结网上签约资格期限,由区域房产行政主管部门提交房地产市场监管会审会议审定。
经纪机构重大失信行为主要包括:
1.为群租房、不符合上市交易条件的保障性住房和禁止交易的房屋提供经纪服务,经查实的。
2.向政府管理部门提供伪造、假冒、涂改证件或虚假材料,经查实的。
3.在一个评级周期内出现2次以上同一事项的行政处罚。
4.经纪机构及其人员因提供的居间服务违法而受到刑事处罚。
第十七条 (失信人员处理)不良信用记录累计超过3次或存在重大失信行为的人员,列入失信人员名单并在网上通报和公示。取消持证人员存量房买卖网上签约资格。通报各经纪机构不得聘用被列入失信人员名单的人员从事房地产经纪服务,限制从业2年。
人员重大失信行为主要包括:
1.伪造房地产经纪人资格证书、从业上岗证书。
2.为法律、法规规章明令禁止交易的房地产提供经纪服务的。
3.房产交易中提供虚假材料或为提供虚假材料提供便利的。
4.因提供的居间服务违法构成犯罪,被追究刑事责任的。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八条 (相关人员责任)各房产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房地产经纪信用管理工作中,不得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滥用职权,违者严格按照有关规定追究责任。
第十九条 (解释部门)本办法由苏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办法实施)本办法自2015年8月1日起实施。